根据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因不孕不育、保胎,以及实施人工辅助生育技术(试管婴儿)等产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根据成都的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后,统筹基金在门诊上支付以下范围内的费用:
(1)因患特殊疾病需长期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
(3)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
(4)自2011年10月1日以后因治疗犬伤的费用。若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符合门诊报销条件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资金按60%的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统筹资金为个人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若不属于以上情形,则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