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权限
1、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对本辖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民用危险物品、违禁品、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出租私房等,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
2、治安管理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对违背治安管理做法人能够表面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借口拒却接受传唤,经派出所长一级主管准许,能够强制传唤。对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金,或罚金超出200元而被处罚人无异议的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清楚、做法人认同违法事实的现行违背治安管理做法,由派出所民警适用简易流程,当场处罚;对警告200元以下罚金,能够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3、当场盘问、体检和留置盘问权。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能够依法进行盘问、体检(体检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和其携带物品的体检)。经盘问体检被指控有犯罪做法、有现场作案嫌疑、携带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带至派出所,经派出所长准许对其继续盘问,时间不超出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公安机关准许,能够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4、依法实施刑事案件调查权、强制措施权和搜查权。
5、依法执行社会监督改造、监督考察权。
6、依照法律法规,有使用秘密手段和使用武器、警械权。
7、在法律限定的紧急情况下,有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
8、在法律限定的紧急情况下,有限制通行权、限制停留权和交通管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