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令第43号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公民不需要换领身份证: 一,公民迁移户口后,仍在本市的市辖区行政区域内。 二,公民迁移户口后,仍在本县的行政区域内。 即如果公民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需要换领身份证。 居民户口跨省迁移后,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中的住址发生了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 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