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没收学生手机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
1、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2、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