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不说的是中国法律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还不到位。单纯从宪法47条规定有受教育权太过空洞,处罚学生不见得就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而义务教育法29条只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如果从这个条款推出停课处罚是侮辱人格歧视学生,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2.从实践上讲学校确实对学生有一定的处罚权,并且由于法律的不规范导致学生依法维权不能,这是立法的一个漏洞之一
3.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停课是违法的,但是不见得法规、规章等就没有规定。事实上各地方在对法律的贯彻时是会制定具体的规定以细化法律的,比如《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必须先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后才能作出处分决定。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及时答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综上所述,因为从法律层面看确实没有具体关于停课违法的规定,建议你搜索一下你们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部门规章规定,可以找到依据的
此外,如果被班主任停课可以找政教处或者校长处理,或者去当地教育局投诉,这个是最好也是最有效的维权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