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村民,不当然具有选举权,还需要符合法定的要求才享有选举权。即非本村户籍,在本村寓居2年以上的村民,经本人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认可的,才具有选举权。如果本人未提议申请,或者虽然提议申请,但村民大会分别意的,不具有选举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寓居时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掠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寓居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寓居,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寓居2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认可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寓居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