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描述,隶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背海关法规,违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手续、虚构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做法。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限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限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2年内曾因走私被予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屡次走私未经处置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