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专一,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另一方有权制止这种行为和获取证据。这并不能视为对隐私权的侵犯,因为公民的任何一项权利都是以合法为前提的,另一方有外遇的行为本身是违背婚姻法的,所以这种行为不能被视为隐私。因此,在不损害对方人身权利的前提下,捉奸取得的证据也是合法的证据,应该被法庭采纳。
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主张法庭不应采纳“捉奸举证”。认为妻子必须遵循正确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决不能“以毒攻毒”,因为这只会导致夫妻矛盾激化;甚至于不但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使自己由“受害者”变为“加害人”,如捉奸者反应过激,打伤对方或者到处散播照片,便构成侵权。法庭采纳“捉奸举证”,无疑在鼓励大家都去窥探别人的隐私。在法庭上,双方也可能互相大揭隐私,人们一向讳莫如深的“性”将成为离婚案的一个重头戏。所以一般很难操作,建议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