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限定的侵占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做法。想像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置。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做法。
1、本罪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拥有他人财物的做法。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差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拥有该财物即拥有该财物就具有违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拥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赠送,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拥有,根据刑法的限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隶属违法。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违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做法。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私行加以处罚、使用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