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男性朋友们,当年龄越来越大,却又因各种原因,难以找到“媳妇”时,便容易产生买媳妇的想法。这种现象,在一些偏远山区、农村或许更为常见,农村光棍太多,“买”媳妇也成为村民眼中的正常现象。
然而殊不知,村民眼中司空见惯的“买媳妇”行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会依照《刑法》中第236条的规定的强奸罪,数罪并罚。
因此,不管是“买媳妇”还是“拐卖妇女”,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婚姻通过买卖进行,不仅买不来真正稳妥安定的婚姻,买不来温馨的家庭,还有可能会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
还原婚姻本来的幸福本质,期望广大“剩男”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婚姻。俗话说,媳妇靠“追”,不靠“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