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对“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个人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问题所作出的解答: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可见在购买婚房这个问题上,婚前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付清全款,则房屋毫无争议地是其个人财产。而如果是按揭贷款买房,则关键是看婚前购房是以谁的名义购买,比如谁去签订购房合同、谁来办理按揭贷款,更重要的,婚前购房的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上述三个环节都仅以夫妻一方的名义,那么即使配偶方提供证据证明婚前购房其也出资,房屋的性质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除非配偶方同时证明婚前购房时双方均认可其为共同共有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个事实中,如果女方在意房屋归属性质的,应当在婚后购买房屋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