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收到《会见通知书后探视人带着你的合法证件(而且要与会见证上写的一致)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到监狱会见。如果实在没有相关证件,也可以带上一些证明,例如结婚证、户口本等能证明与服刑人员之间关系的证明到监狱的狱政管理科办理临时会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