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这是一种用益物权类型提示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提示二:以无偿设立为原则提示三:不得转让、继承提示四:《民法典》首请问他是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21-10-06 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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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借款合同(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三)融资租赁合同(四)建设工程合同(五)委托监理合同(六)技术开发合同(七)技术转让合同。
    (八)担保合同(九)土地承包合同(十)政府采购合同(十一)专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十二)信托合同(十三)民用航空器买卖(十四)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不能当然认定其为无效。根据立法精神,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于证据上的考虑,以便更容易地解决这类合同纠纷。也就是说,这里的“应当”不同于“必须”,即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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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2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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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用益物权类型 提示一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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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如果去买票的公安机关这边是会显示的,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的人都是在公安机关的监视下的,这个时候最好就是不要做违法取保候审规定的事情,一旦违反了就会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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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
用益物权的类型有五种。第一种是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包括海域的使用权,探矿的权利等,第二种是地役权,第三种是宅基地的使用权,第四种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最后一种是土地承包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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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发现假货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如有相关约定,可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若协商未果,您有权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降低价格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如在依照约定或适当补救措施实施后,对方依然存在其它损失,您须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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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劳动合同范本及风险提示是什么?
一般来说,这个劳动合同的范本是甲方代表用人单位要注明相关信息、乙方代表劳动者要填写好个人信息、正文包括工作的起止年限、解除合同怎么处理、违约情况、工资发放等内容,最后双方签字并盖上公章就可以,至于劳动合同的风险提示就是一些关于在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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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垃圾分类哪四类
[律师回复] 解析:
上海现行实施的垃圾分类措施采纳了“四分法”原则,即将垃圾细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干垃圾以及湿垃圾。
这种分类方式不仅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而且在当前阶段被视为最为简易可行的分类途径之一。
以下为详细说明:
1.可回收物(置放于蓝色容器内):
指那些具备再循环使用价值的物品,例如报纸、镜子、饮料瓶、易拉罐、旧衣物乃至电子废弃物等等。
这些物品通常会由专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业务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收破烂”行业。
2.湿垃圾(置于棕色容器中):
主要来源于家庭厨房的日常生活废弃物,如菜叶菜帮、剩余饭菜、植物残余等。
3.干垃圾(存放于黑色容器内):
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保鲜膜、塑料袋、纸巾、大骨头、玉米核等各种难以直接回收或处理的固体废弃物。
4.有害垃圾(投放在红色容器内):
这类垃圾对人体健康及环境构成潜在危害,如废旧灯管、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油漆、化妆品等,需要采用特定的安全处理技术进行妥善处置。
法律依据: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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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人公示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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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法定解除,也被称为强制废止,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且在合同义务尚未完全履行完成之前,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透过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方式,来达到终止合同有效性这一目的的行为。
此种解除方式的显著特点在于,相关法律对于当事人可于何时以及为何情况之下,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当特定情况出现时,通过行使解除权便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
在法定解除权条件得以满足之际,解除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从而解除合同,无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关于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予履行;
4、当事人一方未能及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电脑店给错型号欺诈行为怎么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要确定商家的欺诈行为是否成立,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所采取的具体操作手段;
商家的行为是否具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以及商家的主观心态等多个方面。
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商家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类型: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通过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却谎称是正品;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或其他具有欺骗性的价格标示销售商品;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形式销售商品;
(6)未使用真实姓名和标识销售商品;
(7)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8)进行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媒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但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13)以其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家欺诈行为是否成立需根据商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商家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商家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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