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第四编婚姻家庭第四章离婚里,出现了“离婚冷静期”的提法,引发热议。条文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处的离婚冷静期,是针对民政局协议离婚的,而不是针对离婚诉讼。以后大家离婚要到民政局两次,第一次是申请离婚并递交资料,第二次是去领离婚证。中间相隔一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撤回,一个月内不去领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根据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由于该草案还未通过,所以目前民政局离婚没有冷静期。
《最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40.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