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卖方)涉及的税费:
1、增值税及附加。
(1)如果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资料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资料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其中:增值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
2、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转让方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3、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因此,转让商铺或其他房产的,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买方)涉及税费:1、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契税税率为35。不同地方有不同规定,但大部分地区都是按3税率缴纳契税(成交价不含增值税)。2、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因此,个人或购买商铺或其他房产的,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扩展资料商铺过户一般这份合同会划分好双方权责问题。商铺过户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使用。办理商铺过户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丙方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