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某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共计向厦门一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6份,虚开金额22728487.34元,虚开税额3863843.08元,价税合计26592330.42元,从中收取票面金额10.3%至11%的好处费,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
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三十七的规定,依照《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处于10万元的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万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黎川县国税局办税大厅缴纳入库(帐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告知事项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抚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一五年一月四日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