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向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2、车管所将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再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5、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