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承包地耕种是合法的,但要报发包方备案并签订书面合同。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因此,只要不违背上述原则性规定,互换耕地耕种的行为即为合法。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做到有据可查,互换耕地耕种时,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交换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交换的期限和起止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