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6刑事诉讼法对偷盗电线的处理中对于罚款要看其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还是公共安全。 犯罪既不能客观归罪,也不能主观归罪,而是应该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划分罪名。这个是法律专业比较了解的情况,一般人并不了解这个道理。 如果是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如果是危害财产权,只构成盗窃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么共安全的,应当以本罪论处。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应以盗窃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如果盗窃库存的或者废置的线路上的电线的,则应定为盗窃罪。
以上是2016刑事诉讼法对偷盗电线的处理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