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企业开具发票内容时据实开具“餐饮费”等内容,无需附上菜品、酒水等清单。 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业务,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未办证的自然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情况除外:
(1)销售或者出租其取得不动产,可以再缴纳税款的同时,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不允许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 1、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
5、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等级而未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