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否构成盗窃,需要看另一方开走车辆的主观动机,同时综合客观后果予以判断。如果另一方当初开走车辆的动机是因某些紧急情况,后及时返还,且未因开走车辆导致车辆受损、违规、交通肇事等情形,及时返还的,就应当隶属通常的民事侵权做法。赔偿开走车辆期间的油料花费即可。但是,即便因为紧急情况,但是未经车辆所有权人许可,开走车辆,如果返还时已经导致车辆受损、违规或交通肇事的,另一方应当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
2、偷开他人机敏车的,按照下列限定处置:A、偷开机敏车,导致车辆遗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B、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敏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违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抛弃导致遗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C、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敏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违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抛弃导致遗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导致遗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3、因此,过早的定义另一方私下开走当事人车辆的做法是不对的,另一方的做法究竟隶属什么,需要按照上述原则予以判断。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117条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解决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