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是审理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举证原则,那么在离婚案件中也不例外,即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具体的举证责任有: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比如说,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比如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且应当出具清单,清单中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