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容达到肯定程度构成伤残,伤残级别按照毁容程度确定。 按人身伤害判定准则《道路交通意外受伤人员伤残评定》B 18667-2002限定,“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50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50以上”,“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752以上”,“头皮无毛发10002以上“,”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5002以上“为级(十级)伤残。 按工伤劳动本领判定准则《劳动本领判定工人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6180-2014限定,”符合中度毁容准则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2“,”全身瘢痕面积12502,并有明显瘢痕“,”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足背植皮面积02“为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