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事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信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为达成建筑工程合同,一般公司会指派员工到施工地,跟施工队协商,达成一致的即可以直接签订合同。但是,等到工程完工后,公司老板为谋取利益,拒付工资,侵犯施工队的合法权益。施工队未能及时拿到工程款,就会按合同找负责人,那么便会找公司员工。
实际中,公司老板拒付施工队工资,公司员工与施工队签订合同,员工是否有义务还款,要看签订合同的甲方名称。
所以,根据签名的不同有以下处理:
1、如果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那么,该员工仅代表公司的利益,应该由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而不是员工个人承担。
因此,施工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若是拒绝不肯支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是去法院起诉处理。
2、如果合同是以员工名义签订,员工需要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但不是承担最终的责任。
具体地,公司员工可以按照以下处理:
(1)先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去法院起诉公司支付工程款,提交相应的证据,比如通话记录、邮件等,只要能够证明老板有指示任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