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计税金额不是实际金额,是房屋的评估价格。 契税的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的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其中二手房交易必须先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2、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或者所交换的房屋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征收机关委托评估机构根据同一时点、同类地区、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评估的价格作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办理契税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如果购房人需委托他人代办契税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需本人签名、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