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出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出四十四小时的工时规则。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限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准许,能够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出一小时;因特殊原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出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出三十六小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意外或者因其他原由,胁迫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报酬此外,对怀孩子7个月以上的女工人,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