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3.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5.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