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例中,学校虽然是管理者,但是该在校女大学生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才承担责任。你可以问律师港湾,另外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