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当在治疗终结后的三到六个月,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体的程序如下:
1、伤残鉴定的申请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伤残治疗情况及申请请求事项等。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
当事人应选择与被鉴定题目性质和难度相匹配的鉴定机构,法律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委托的鉴定事项主要包括: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事项,但是这类机构必须具备资格。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需要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可以委托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这类机构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3、伤残鉴定时限
(1)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应当在二十日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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