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鉴定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