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是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以及专业的证书,这是因为司法鉴定是一项专门性很强的工作,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司法鉴定工作可能会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那么,虚假的司法鉴定重新鉴定吗?针对这个问题,律图整理资料如下。
一、司法鉴定可以重新鉴定吗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司法鉴定终止鉴定与补偿鉴定
1、终止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2、补偿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司法鉴定重新鉴定吗?由上面的内容可以知道,当司法鉴定工作有不合理的地方并且出现了文章中罗列出来的情形时,司法机构是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的,由此可见,司法鉴定结果也不是一锤定音。除了司法鉴定重新鉴定,小编还收集了司法鉴定终止鉴定与补偿鉴定的资料,但是这两者都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进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邯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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