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里面约定:“无一切债权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无任何财产分割。”之所以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是因为协议离婚时,被申请人代某确实不知申请再审人张某隐瞒自己,用夫妻共同财产去购买了涉案的房产。离婚后,被申请人发现以上事实后才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产。
离婚后,根据被申请人代某查档的信息,涉案的房产是申请再审人张某以及原审第三人于2007购买的,而此时申请再审人张某与被申请人代某的婚姻关系还在持续,根据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我们完全可以推定涉案的50%产权系申请再审人张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如果申请再审人认为是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则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申请再审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提供对其有利证据的权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申请再审人承担。但是一审法院基于公平考虑认为涉案房产的50%的产权有488521元系申请再审人用个人财产支付的,因而应当扣减。我们认为在申请再审人没有出席的情况下,该判决完全考虑了申请再审人的利益,相反没有完全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上述即为离婚时隐瞒婚内财产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