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是指配偶一方以对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以解除现存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诉
讼。《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足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唯一标
准,也是离婚案件中的主要证明对象。此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子女的抚养问题、债务的清
偿问题等,都需要证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提供结婚证书及个人身份证。
(2)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例如,对第三者插足的离婚案件,要提供第三者
介入事实的证据材料,说明是关系暖昧,还是通奸;是非法姘居还是重婚;以及对夫妻关系的影
响等情况的证据材料。
(3)提供婚前基础状况的证据材料。例如,双方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买卖婚姻,何时恋
爱,恋爱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的证据材料。
(4)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例如:通过具体事例说明夫妻婚后感情好、或者不好、或
者一般。夫妻是否已经分居、何时开始分居、分居原因等证据材料。
(5)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情况及生活现状的证据材料。例如,双方的工资收入,如有存款,
应提供开户姓名、储蓄所名称、账号、开户日期、金额、种类等;如有债务,则应提供借据或者
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6)提供家庭财产清单,并附上关于该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明材料。
对性质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时间的证据材料,
(7)提供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例如,子女人数、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是亲生
的、收养的还是过继的;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扶养条件如何;如果夫妻已分居,子女随母还是随父
生活的证据材料。
(8)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例如,现住房如果是租赁的,则应提供房屋租赁契约;现
住房是私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9)如果双方已进行过离婚诉讼,则应提供原审法院的名称、承办审判员姓名、原案卷号,
并提交原判决书、裁定书。
(10)提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的证据材料。
以上就是对离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