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就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并存在损害事实进行举证;医疗机构一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三款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三款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