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刑事犯罪,要追究做法人刑事职责,违法所得应当追缴、退赔,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另一方返还诈骗的财物。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置】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置。 《刑事诉讼法》第99条限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做法而遭到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经过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到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能够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