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止什么意思,其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争议的焦点即在于其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中止通知书虽然系社保行政部门作出,但很明显属于该行政主体单方作出的外部行政行为,是程序性行为,其目的不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也没有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其法律表现形式为通知书,并没有载明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具体义务等事宜。这只是由于出现法定原因,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采取的一种行政事实行为,除非造成当事人损失,可以单独提起国家赔偿,不然不具有可诉性。
2.法院系统的内部指导性文件不能作为审理依据
从法理上讲,地方法院自行制定的指导意见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这种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肯定小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自然以行政法规为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判案依据的是上级法院自行制定的司法解释性文件,这种文件在外部没有监督机制,内部没有相应的清理程序,如果其实体内容违法(此处且不论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从法院的内部和外部进行纠正都很困难。由于法院内部没有相应的清理程序,与文件内容有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动时,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清理。本文中提及的省高院将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作为可以起诉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是明显与《条例》的规定相冲突的,因此,笔者认为,法院系统的内部指导性文件并不能作为审理依据,中止通知书也并不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