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嘱
立遗嘱人:张三,男性, 1949年1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五一大道××号,身份证号码:××。
立遗嘱人现有位于长沙市五一大道××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46平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立遗嘱人对上述房产具有完整的房屋产权,是上述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现因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防身后子女继承纷争,特订立遗嘱如下:
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上述位于长沙市五一大道××号的房产由女儿张×(身份证编号:××××)一人继承。
立遗嘱人:
年 月 日
上述内容就是对于公民立遗嘱范本的相关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