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止,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受法律保护,而没有任何年龄的限制。
2、任何故意或随意的殴打他人,都属于违法或犯罪行为。无论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是什么身份关系,即便是父母打子女亦属于违法或犯罪行为。
3、“棍棒之下出孝子”,这是我国社会发展历程之中遗留的价值观念,该价值观念有可取的地方,就是应当严格教育子女,但是也有不可取的地方,就是在教育方式上,不应以打骂子女为教育方法实现教育目的。虽然这种价值观念已经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的被人们所遗忘,取而代之的是以引导教育、说服教育、感恩教育等的正确的教育方式。但是在现实之中,仍有不在少数的父母仍然秉承着这种价值观念来教育子女。
4、子女如果已经具备一定的表达能力,对于父母的错误的打骂教育方式应当积极交涉,向父母表达自己会积极努力学习,正确做人的决心与态度,请求对方将打骂教育变更为引导教育、说服教育、感恩教育等正确的教育方式,力争对方改变错误的教育方式。但是无论如何,子女应当尽量对于父母的错误教育方式予以理解,毕竟对方的出发点是好的
5、如果父母打骂子女的情形较为严重,构成虐待家庭成员的,子女或近亲属,甚至邻居报警后,父母会被按照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情节严重与否,追究相应的违法或犯罪责任。
6、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造成受害人轻微伤或不足轻微伤的,警方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追究行政违法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造成受害人轻伤二级或以上的,按照刑法234条追究刑事责任。
7、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1,
第一条的规定,婚姻法3条、32条、43条、45条、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对其家庭成员造成精神与身体造成的具有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经常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8、虐待家庭成员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45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警方会对违法行为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
9、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260条追究虐待罪的刑事责任,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为自诉罪名。10条、对于虐待家庭成员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具备监护资格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权,并将监护权变更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方名下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条、10条、18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26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45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