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的照片做头像,只要是正常使用,无营利为目的的话,应该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做法。如果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给肖像权人导致事实上损害的,使用人构成侵权(肖像权)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限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认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营利为目的”必须同时具有两个要求:一是未经本人认可,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做法,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得到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俩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做法,无论做法人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要承受法律职责,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