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环境监测报告(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监测因子须包含被测企业的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并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验收监测报告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监测;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按照监督性监测报告项目进行监测,并提交最近一年符合规定频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废水监测每季度一次,废气监测半年内有效;一般企业:废水监测三个月、废气监测半年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工作后,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将与相关资料一同发还企业;
9、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须经环保分局审核,并取得申报登记代码编号)。
10、生产过程产生零散废水、但环评批复不允许排放的企业,需提供零散废水处理合同及转移联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