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谎报警情”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谎报案情”则属于妨害社会管理行为。前者侵犯的客体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运行秩序,如车站、港口、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对社会事务的统筹管理制度,如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查处、税务机关对逃税行为的调查。
第二,两者行为客观表现形式不同。“谎报警情”是指在社会上散布虚假的刑事、治安警情或者向110报警台或其他部门报告虚假的信息,一般限于谎报可能导致公众恐慌、公共秩序严重扰乱的案(事)件,如正在发生的挟持人质、聚众械斗、抢劫金融机构、爆炸、投毒等,其谎报的内容具有紧迫性。而“谎报案情”是指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投诉并不存在的案件事实或者夸大案件事实,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
第三,处罚幅度有差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谎报案情”仅有一档处罚幅度,即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谎报警情”则有两档处罚幅度,即针对一般情节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针对情节较轻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两者的处罚幅度上限相同,但对“谎报警情”的处罚幅度自由裁量范围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