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当事人认为自己无职责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置义务、弃车离开意外现场后又折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跑。 1.明知发生交通意外,交通意外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意外现场的; 2.交通意外当事人认为自己对意外无职责,驾车驶离意外现场的; 3.交通意外当事人有喝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置义务,弃车离开意外现场后又折回的; 4.交通意外当事人虽将患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没理由离开医院的; 5.交通意外当事人虽将患者送到医院,但给患者或亲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意外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奔的; 7.交通意外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认同曾发生交通意外,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意外的; 8.经商量未能达到一致或未经商量给付赔偿花费明显不够,交通意外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制离开现场的。 以上八种做法能够认定为交通意外逃跑做法,并在一些情况下能够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