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原则上给予办理退税,但也有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实现交易,如果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经缴纳的税款应予以退还。但其中有例外的情况,即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规定,当购房人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房屋产权转移关系已经完成,必须依法缴纳契税,此种情况退房就不再给予退税。
第二种情况原则上已纳契税不予退还,但也有例外即经法定程序判定(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无效的,已缴契税可以给予退税。退房契税据了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时,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