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下:
1.为了吸引旅游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旅游服务
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我国旅游企业在数量上大规模的增加,但是这些旅游企业中。大多数都处于小、散、弱。差的状况,真正有实力的不多,为了招揽游客,进行低价竞争成为旅游业内的普遍现象。目前,在旅游业中普遍可见的零团费或负零团费“现象。就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旅游服务的低价竟销行为。低价竞销的旅游经营者违反竞争规则,争揽客源,吸引游客,占领市场,严重损害了其他旅游经营者本可期待的业务和收入。在以非正常低价吸引了旅游者之后,旅游经营者为了获取利润。总要想方设法从游客口袋中把钱捞回去,必然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以弥补其损失。旅行社这种低价竞争方式不但损害了其他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旅游竞争秩序。
2.旅游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商业贿赂行为排斥其他竞争对手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者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向他人行贿或者接受他人行贿,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旅游业竞争十分激烈。在旅游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了排挤同业的竞争对手、获取竞争优势、完成交易、谋取利润。多采用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旅游市场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通过旅游购物商店、饭店、宾馆、交通运输部门等单位收受回扣等手段来实现。在旅游业,导游拿回扣的现象成了整个行业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还有一不争的事实就是不仅导游直接从景点、购物店拿回扣。而且很多旅行社还与景点、购物点签有协议。只要导游带团过来。景点、购物点都要根据游客人头数返还旅行社回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