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肯定没有权利的. 民法规定公民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 身体权是指保持人身体的完整性的权利.如头发,指甲的完整性不受他人的侵害. 头发是人身体的一部分,学校强行让学生剪头发的行为是触犯了民法关于公民身体权的。所以学校是没有权利的!如果学校拿出一些地方规定也是没用的,也是违反法律适用原则。民法是我国民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一切关于民法方面的以后规定都不得与本法冲突。更不用说地方法律了! 学校强行让所有女生剪短发,理直气壮的理由是,规章制度需要严格,“如果允许马尾辫,那马尾辫上再扎一撮头发,弄得奇形怪状的怎么办呢”让女生留干净利落的短发,是良好校风校貌的体现;还可以培养学生自我约束的能力,培养服从意识和集体意识。笔者弄不明白的是,是谁给了学校这个权力学校这样做又有什么依据据海淀区教委的说法,对于女生头发的问题,教委没有统一规定,“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留长发还是短发不是主要问题,如果因为这个,就转学或者退学就不太值得了。”学校虽然有权利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规章制度,但如果过于偏执和极端,显然有失偏颇。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学生要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其中并没有涉及“女生剪短发”的问题,如果学校一厢情愿地搞“剃头令”,不知道女生所处的地位和监狱的犯人有什么区别,笔者认为这样做有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之嫌。事实上,比粗暴干涉人身自由更严重的是,这件事涉及到了学生的人权问题。因为“女生剪短发”必然导致头发的损伤,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制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剪头发的法律。“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头发属于公民人身的组成部分,学校不能为了所谓的“良好的校园风貌”来迫使学生剪头发。国家和都没有这样的权力,学校更没有这个特权,如果强行为之,但违背道德公理,也是违法、犯法的。 中学生虽然是受教育者,但也有自己的自由和隐私。学校推出“女生剪短发”,不应采取强制手段而影响学生受教育的权益。学校规定对不接受“剃头令”的学生拒绝提供教育,影响了学生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和教育法相违背的。此外,强制“女生剪短发”,极易使学生在心理上产生逆反心理,往往会和学校的初衷适得其反。 “女生剪短发”事件,再次为我们的教育体制敲响了警钟,也再次为我们改进现行的教育理念提出了挑战。是时也,当是响应号召、顺应潮流“以人为本”之时,也是“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之时,而不是固守以往“学校说了算”的霸王习气,更不是逆流而动“拿学生做实验品”的时代,那种“视学生为私产”的观念和做法,是该抛弃的时候了。 学校管头发是违法的..... 学校这个规定是不合法的,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而头发是人身的一部分,是由公民自己支配和控制的。学校的规定直接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侵害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利。)由于学校的规定和我国宪法的第5条相抵触,故此,学校还违反了我国宪法的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说明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