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二审判决后离婚财产保全问题的回答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当事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
(一)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
(二)原告撤回起诉的;
(三)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
(四)本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的;
(五)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六)申请人的起诉、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被驳回并发生法律效力的;
(七)本院的判决、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
(八) 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因此,二审终审判决不予离婚生效后,相关当事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