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三、开庭审理对审判人员庭审行为的规定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严肃审判纪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尊严,审判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庭审规则;
1、精神饱满,态度严肃认真,不得萎靡不振,嬉戏打闹。
2、仪表端庄,不得化妆、佩带首饰。
3、一律着与季节相符的审判制服,衣、帽、领带颜色一致,帽微、肩章齐全;入座后,将帽子置于左前方,帽微朝前。不得将制服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趿鞋、挽袖、卷裤腿。
4、一律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工具。
5、准时入庭,按时开庭,不得无故推迟开庭时间。
6、庭审前不得喝酒,庭审中不得吸烟、喝水、吃零食,不得随地吐痰。
7、不得在法庭内随意走动,不得中途退庭。
8、庭审时语言要文明规范,对诉讼参与人员只准称呼其法定称谓或姓名,不得称呼其职务、职称、小名或呢称。
9、宣告判决时,应当起立。
10、、未经许可,非本案审判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