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限定:违背限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五日以下拘捕。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背本条例的限定,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能够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应予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私行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