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上述是关于一般累犯构成要件的规定,其中“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度要件是法定刑还是宣告刑,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争议,因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从指控犯罪和预防犯罪角度出发,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应将累犯的刑度要件理解为法定刑。其理由如下:
首先,如理解为宣告刑,会导致公诉机关关于“累犯”的指控陷入尴尬局面。如指控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审判机关尚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刑罚尚未宣告,累犯情节从何谈起;如不指控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势必造成指控不力的不良影响,从重处罚的规定也将无从落实,造成累犯法律制度无从适用,最终导致累犯条文形同虚设。同时,如理解为宣告刑,公诉机关尚未指控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而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了被告人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审判机关该如何认定呢?
其次,如理解为宣告刑,可能导致刑事审判权的滥用。如理解为宣告刑,可能给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创造了一个权力寻租的平台,为达到权钱交易的目的,人为地将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改判为“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使其不符合累犯刑度要件,使本应认定为具有累犯情节的被告人逃避从重处罚。
最后,若理解为法定刑,则有利于发挥该条文的刑法预防功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通过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响,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具体到《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而言,如理解为法定刑,具有犯罪记录的人不敢轻易触犯刑法,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该条文的打击、震慑作用,从而达到预防再次犯罪的功能。同时,如理解为法定刑,也符合刑法的解释不能违背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这个原则。因为,已经犯过罪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罪的,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才能有效保护合法权益。上述即为累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