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两者的相同之处表现在:
(一)两者在主观上都具有恶性,并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极大。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用以说明行为人是在怎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的。而毒品犯罪的危害行为总是由一定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的毒品犯罪分子为了谋取巨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所实施的。它对社会安定、人民生活产生了极其巨大的冲击,连续涉及该类犯罪,说明犯罪分子为了巨额的非法利益,置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于不顾,其主观犯罪意图是极其恶劣的,对社会的危害也极其巨大。
(二)从犯罪形态上看,两者犯罪的次数都在两次以上,均是重新犯罪的一种。即两者都曾经犯过罪被判过刑,尔后又犯罪。
(三)就量刑角度而言,二者都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两者的前后两罪在法律上和行为心理上均具有特定的联系,反映行为人的特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且经历刑罚制裁的犯罪人怙恶不悛,说明通常的处罚标准对其不能产生特别的预防的作用了。因此,法律规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就毒品犯罪一般累犯构成上来讲,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其中一罪是由于过失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则不构成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应当从重处罚”,这里的“应当”是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之后,只要符合累犯条件,就必须从重。因此,构成了一般累犯的,审判人员就必须对犯罪人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而且是“比照初犯”来从重处罚,即当案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初犯实施的犯罪行为相似时,比照对该初犯应处以的刑罚,并在此基础上再从重一些,如果两次犯罪的时间间隔越短,说明其主观故意越加明显,亦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加重处罚。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审判人员对累犯判处法定最高刑,而是根据案件的全部情况来综合考虑;毒品犯罪的再犯所规定的“从重处罚”,是必须从重处罚,即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上述从重处罚的这两种情况都只能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判处重刑,也不受审判人员在审判时主观意志的左右。当毒品犯罪的再犯与累犯构成了法定从重情节时,最高刑均可达到死刑。同时两者均是可以加重处罚的犯罪联结现象,即刑法对于前罪的刑罚处罚未发生应有的教育改造功能,因此形成有罪的犯罪情节的基本认定。
(四)两者在后次所犯的罪名上可以与前罪相同,也可以不同。在与初犯所判之刑的罪名的比照上均没有限制。以上就是同时具备累犯毒品再犯的回答望采纳